为支撑家庭养老功能,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近日,市民政局印发《景德镇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全市首批试点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6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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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5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年)的通知》(赣办字〔〕26号)《景德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府办字〔〕48号),提升老年人家庭照护能力,支撑家庭养老功能,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原居安养的愿望,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试点任务和范围
家庭养老床位是指养老机构、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周边社区的居家失能、失智老人签约服务期半年以上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照护、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助餐送餐、精神慰藉、助洁助浴等三个专业以上服务项目的家庭老人床位。
通过对老年人家庭环境的适当改造,依托专业照护机构,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及时了解响应老年人居家服务需求,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为老人提供专业护理、远程监测等养老服务,将老年人家庭打造成具备“类机构”照护功能的家庭养老床位。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范围为乐平市、昌江区、珠山区,力争到年底,全市家庭养老床位达到60张以上。
二、试点服务对象
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对象主要为乐平市、昌江区、珠山区辖区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或有家庭养老照护服务需求的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所有试点对象均需要进行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且评估分值需在30分以上。
三、试点服务机构
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的机构应为专业照护机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选择枫树山养老院、医院医养服务中心、江西易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家庭养老服务床位承接机构。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也可以向所在辖区民政部门申请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一)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嵌入式养老机构,并能与全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对接。
(二)有上门提供服务的专业团队,能达到15分钟服务响应和服务可及的要求。专业团队包括照护计划制定者、护理员、康复理疗师或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三)近两年内未被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四、床位标准与服务项目
承接家庭养老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设置的家庭养老床位在试点工作期间应达到江西省《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的地方标准:
(一)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对居住环境的卫生间、浴室、卧室、客厅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改造,配置必要设施器具,满足老人居家生活和上门护理服务需求;
(二)安装紧急呼叫和门磁等感知设备,能通过互联网、物联网与所在区养老服务平台和提供服务的照护机构实现呼叫应答、预警处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在收到呼叫、预警的15分钟内到达老人家中,妥善进行情况处置;
(三)能通过智能床、智能床垫、智能穿戴等设施设备远程监测老年人生命健康体征数据,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并能基于数据收集分析,实现不少于1项的预警提示功能;
(四)能按照服务协议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和24小时紧急服务等。每日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医护人员上门服务不少于2次,服务信息在区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有详细记录。
养老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
在试点期间,给予每户不高于元的一次性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补贴,多出部分由试点家庭自行承担。家庭养老床位的适老化改造工作由市民政局统一负责。家庭养老床位不得收取床位费,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主动公示,载入服务协议中,并报市民政局和辖区民政局备案。
五、设置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就近选择养老服务机构,并向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申请。
(二)评估。申请家庭养老试点床位的老年人,由服务机构委托指定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Z/T-)》标准上门对老年人进行评估,评估经费由试点项目资金承担。
(三)签订合同。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与老年人及家属商定改造项目和照护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达成一致后签订服务合同(首次签订合同不低于6个月)。
(四)改造和安装。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改造,安装相应设施设备,与所在区(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纳入平台监管。
(五)跟踪服务。服务机构为签约老年人建立服务档案,根据照护计划组建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上门提供服务。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六)验收认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满1个月后,向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中心提交验收申请及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合同、建设投入清单、服务数据信息清单等材料,由市养老服务中心、辖区民政部门、社区共同验收认定。验收通过后,由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
(七)变更及终止。因签约服务对象住院、变更居住地、去世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的,根据协议约定或协商一致后解除协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区养老服务平台相关信息进行变更。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重新选定服务机构,区(市)民政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
六、扶持政策
(一)经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床位,可享受失能老年人床位运营补贴,同时再叠加享受每人每月元补贴。在年12月底统一进行验收补贴。
(二)对规模化、品牌化经营的家庭养老床位实行“以奖代补”。连续提供6个月以上签约服务的家庭养老床位,经评估合格的,设置20张及以上家庭养老床位给予服务提供机构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特殊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可用于支付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费。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区(市)要高度重视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组织街道开展辖区家庭养老床位需求摸底调查,6月10日前,联合养老服务机构将参加试点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名单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试点区(市)要将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质量纳入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年度考核,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安全监管,筑牢安全防线,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验收。
(三)加强资金管理。市民政局设立家庭养老床位试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政策支持,提高奖补标准,进一步加大家庭照护床位扶持力度。加强资金监管,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试点区(市)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范围、建设标准、设置流程和扶持政策,积极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化的家庭照护服务,满足老年人原居安养需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12月。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设施设备目录
2.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内容及要求
附件1:
家庭养老床位设施设备目录
(点击可查看大图)
附件2: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质量要求
1.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质量应遵守GB/T和GB/T的规定;生活照料服务应遵守MZ/T的规定;防压疮服务应遵守MZ/T的规定;社会工作服务应遵守MZ/T的规定;安全防护应遵守GB的规定;医疗护理服务应遵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标准要求。
2.承接机构应制定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内容明细、服务流程、岗位规范。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时长、照护等级等制定收费标准明细。
3.服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职业操守,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隐私,与服务对象沟通态度温和、亲切,语言文明,表达清晰。
4.服务人员不应向服务对象兜售保健食品和药品以及向服务对象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不应为机构外单位或个人等推销保健品、非法集资提供任何便利。
5.承接机构宜为服务对象配备相对固定养老服务的养老护理员。
6.服务人员应充分了解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健康信息、照护计划、个人生活习惯、饮食习惯、精神心理情况和兴趣爱好等内容。承接机构和服务人员应不随意泄露服务对象及其家属信息。
7.服务对象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护等级的,经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同意,承接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8.不宜为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二、生活照料
(一)饮食照料
1.包括做餐、送餐、协助用餐、协助饮水、喂水、喂饭、鼻饲等。
2.餐食应干净、卫生,上门送餐应按时到达。饭菜应符合服务对象的特点和服务对象的需求。
3.用餐前应引导或协助服务对象洗手,卧床服务对象应做协助好餐前准备工作,应尽量让其自行进食,不能自行进食的应协助其进食。
4.应及时处理剩余饭菜,清洗餐具。
(二)清洁卫生
1.包括洗头、洗脸、洗手、刷牙、漱口、口腔擦拭、梳头、剃须、床上洗足、洗澡、床上擦浴、修剪指(趾)甲;
2.服务对象口唇、口角清洁,不干燥,无食物残渣;面部整洁,无污垢,男性服务对象胡须短;头发清洁,皮肤清洁。手足清洁,指(趾)甲短,指甲下无污垢。
3.服务要求应符合MZ/T的规定。
(三)起居照料
1.包括协助穿(脱)衣、睡眠照顾、更换床上用品。
2.协助穿(脱衣)应保持动作轻柔,防止拉伤肢体。翻身时应注意安全,必要时拉上防护栏。完成后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服务对象盖好被子,清理用物。
3.睡眠照顾时应细心观察、对于身体状况不佳、有睡眠障碍的服务对象,应加强观察和巡视。应协助服务对象改善不良的睡眠习惯。应根据服务对象的身体情况,协助服务对象取舒适的睡眠体位。
4.保持床单元干净、平整。协助服务对象翻身侧卧时,防止坠床,必要时用床挡。更换被套时,不应遮住服务对象口鼻。
(四)排泄照料
1.包括提醒如厕、协助排尿和排便、人工取便、清洗便器、更换一次性尿裤、清洁会阴部位等。
2.应督促及时如厕,便后洗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便器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洁净完好,使用后应及时清理干净。
3.应观察排便排尿情况,避免发生跌倒或其他意外伤害。在条件允许下应尽量协助服务对象到卫生间如厕并采用坐位排便。不能自行如厕的服务对象应协助其使用便器排便排尿,并做好便后护理。发生尿潴留、腹泻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做好排泄异常的护理。应为留置导尿管的服务对象妥善固定尿袋,保持引流通畅,定期更换尿袋。
4.对采用药物、简易通便法等方法仍无法排便的顽固性便秘的,应每3d~5d实施人工排便一次。
5.及时更换纸尿裤,必要时应用温水清洁会阴部位并擦干。
(五)预防压疮
有预防压疮措施,卧床服务对象视情况至少每2小时翻身1次,服务对象皮肤无压痕、无破损、无皴皱、无发红,服务要求应遵守MA/T的规定。
三、社会工作服务
1.包括精神慰藉(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临终关怀等服务。
2.应经常与服务对象进行沟通,掌握其心理、精神变化,出现情绪异常的,及时进行危机干预并告知服务对象家属。对服务对象进行心理疏导时应找出症结,消除不良的情绪反应。
3.应了解临终服务对象的身体和心理变化,尊重临终服务对象的习惯和信仰,让服务对象平静、安详、有尊严地离世。
四、康复服务
1.康复服务主要包含以下服务内容:
——提供肢体康复服务:如功能受限关节的关节活动度的维持和强化训练,弱势肌群的肌力、肌耐力训练,体位转移训练,站立和步行训练等;
——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和使用训练服务:如自助具、假肢、矫形器等。对于有失智的服务对象,根据需求开展非药物干预措施,如作业康复任务、游戏活动、怀旧活动等;
——协助、指导使用助行器具:包括协助使用拐杖、步行器、轮椅。
2.应考虑服务对象身体情况和家庭环境等安全风险,服务时采取必要安全防控措施。
此次试点将通过对老年人的居室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依托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老年人家中设置具备机构服务功能的养老床位,根据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照护、康复护理、助餐送餐、精神慰藉、助洁助浴等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机构每日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其中医护上门服务每月不少于2次。
首批试点选择江西易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医院医养服务中心、昌江区枫树山养老院作为家庭养老服务床位承接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就近向承接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申请。
原标题:《养老床位“搬到家”!景德镇首批试点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60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