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科普知识

怎么诊断是白癜风 http://pf.39.net/bdfyy/qsnbdf/180604/6302655.html
                            

商标权

1

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护未注册商标:

(1)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2)要求相对于抢注人或者违法使用人的使用而言,未注册商标持有人使用在先。

(3)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应以与其实际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标准,即使是驰名商标,也不能跨类保护。

(4)抢注行为或者仿冒行为在客观上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这些条件说明,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于具有一定影响,已经积累了一定商誉的未注册商标。对于没有影响,尚未积累商誉的未注册商标而言,因为其尚不能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保证商品质量等功能,并无保护的价值,不予保护。

2

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有何规定?

《商标法》通过第13条第2款、第15条、第32条、第45条第1款等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一定的保护。这些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对于未注册但已经驰名的商标,商标持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的,驰名商标持有人有权申请撤销;对于他人使用的,驰名商标持有人有权请求保护。对于未注册但已经取得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持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的,商标持有人有权申请撤销。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商标持有人有权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他人抢先注册的,商标持有人有权申请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来说,商标持有人实际上也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但并不是通过《商标法》给予保护,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该商标视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后,给予保护。

3

认定驰名商标的要素有哪些?

1.国际公约的规定

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公约即《巴黎公约》和TRIPs都没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中,则详细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虽然这一联合建议对各国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各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规定:“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到任何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向主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信息:(1)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认可程度;(2)商标任何使用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3)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会或者展览会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或展示;(4)商标的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标使用或注册;(5)成功行使商标权利的记录,尤其是,有商标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6)商标的价值。”以上这些条件都是主管机关认定商标驰名的指导性因素,并不是具有以上条件就必须认定商标驰名。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管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所有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我们也不能把这些条件孤立起来,相反要把这些条件同案件的实际结合起来,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样才能全面地判定商标的驰名状态。

2.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南标权或考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3)该商标的字性意的商的宣传或者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高标要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面教乐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4.其他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分析上述诸多规定,不难发现,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这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4

海关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海关对商标专用权的主要保护措施如下:

(1)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其商标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备案不是强制性的,是否备案由权利人自行决定。备案与否也不影响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权利人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只需要向嫌疑货物进出境的海关提出申请,可以不必事先办理知识产权保护备案。

(2)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货物可能进出口的线索时,需要向进出口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同时还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规定,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3)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依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此类由海关启动的保护措施,对于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4)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5

发现侵权货物即将出口到国外,来不及向法院申请保全怎么办?

发现侵权货物即将出口到国外,又来不及向法院申请保全,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的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在我国,除了工商部门和法院之外,海关也有权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实施边境保护措施。

6

侵权行为发现已经超过两年,能否再追究其侵权责任?

这个问题是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标法》对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未做特别规定,因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在商标等有效期间内,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侵权行为超过两年,权利人再提起诉讼的(包括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进行的和超过两年中断后又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只要权利人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者不超过两年,法律就应当保护。侵权行为正在实施的,应当判令停止侵权;自起诉时起向前推算两年的权利人损失应当赔偿;超过两年的损失不再受保护。

7

哪些侵权收入可以计入商标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

商标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违法商品的价值以及提供侵权违法服务的价值。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8条规定:“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

8

商标被许可人可以就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吗?

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由于其对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独家使用,商标注册人也因约定不得使用,侵犯该商标权的行为直接、主要地侵害了独占被许可人的利益,所以,独占被许可人依法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在排他使用许可合同中,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都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都是侵犯商标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所以,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他们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果商标注册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提起诉讼,应当允许排他使用许可人自行提起诉讼。对于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9

被他人侵犯注册商标权该怎么办?

《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57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根据该规定,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的是“双轨制”,设定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均有权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个特色。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在职能和作用上各有侧重:司法保护具有程序严谨规范、全面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等特点,采取被动保护的方式,即必须由商标专用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介入。行政保护相对来说,程序较为简便、执法效率较高,能够较迅速恢复权利人的权利状态等特点,一般采取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以主动保护为主的方式。此外,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于进出口货物,商标专用权人还可以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0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商誉,抢占其市场份额,导致其竞争力下降,利润减少,所以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商标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有权机关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的民事制裁决定。下面几个问题,我们将分别对民事责任的相关重要问题予以说明。

11

哪些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会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某些情节严重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了三种与侵犯商标专用权相关的犯罪行为。第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所谓的“情节严重”,根据相关解释,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所谓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或者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第二,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上当受骗,因此,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商标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13

什么是“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是指:第三人在没有得到商标专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从外国进口相同商标的相同物品的行为。平行进口有几个特征:第一,国内存在一个受到合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第二,第三人以合法手段从国外进口某一商品,该商品是国内的商标专用权人在外国生产或者销售的;第三,第三人没有国内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第四,从国外进口的商品价格具有竞争优势。

例如:英国甲公司在中国和泰国核准注册了同一商标,并且分别在中国和泰国生产、销售同一商品,但是由于原料、劳动力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泰国的该商品价格远远低于中国。中国乙公司注意到该情况后,就从泰国市场合法购买了一批该商品,并进口到中国。甲发现后,向法院起诉乙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乙认为,进口的商品甲自己生产的,也使用的是同一商标,应适用“权利用尽”,不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平行进口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平行进口会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或者由于各国采用不同的质量标准而致使商品质量不同,进而影响国内商标专用权人商誉的话,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比如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米其林”商标案,即以进口的轮胎未采用中国的轮胎质量标准,影响“米其林”商标的声誉,从而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对于进口商品和国内商品质量等特征完全相同。不会影响商标声誉,同时又出自同一生产者,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的情况。如何认定,目前尚没有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出现。

14

什么是商标的“权利用尽”?

商标的权利用尽,也称权利首次销售用尽,是指商标注册人及其授权的人将使用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销售给他人之后,如果该他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或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商标正常情况下一般会附着于商品之上,从市场上合法购买到商品的人依法对商品享有所有权,依物权理论,其有权以转售等方式来处分商品。但我们知道,销售带有商标的商品本身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有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或许可。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物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如果允许商标所有人限制商品购买者的转售或其他处分行为,就会影响到商品的自由流通行为,同时也会对他人所有权构成限制。此外,商品转售人本身并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主观意图,客观上由于商品确实来自其实际提供者,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因此,法律规定,商品在首次投入市场后,转售人在本国境内的因转售而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我国《商标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权利用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实践中也基本没有出现相关的案件,倒是与权利用尽相关的“反向假冒”行为被明确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但是,应当明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用尽应当可以作为抗辩理由之一。

15

什么是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常见的情况是对商品自身的特征或者功能、用途的描述或说明。合理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合理限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7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忌了商标持有人及第三方的利益。”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1款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合理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主观上,使用人必须基于善意,不是出于利用他人现有商誉或者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目的而使用。实践中,判断使用人是否出于善意,可以通过考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使用是否是由于表达方式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使用、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后果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等因素来判断。第二,客观上,合理使用以描述商品特征或者说明商品功能用途为内容。包括正常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合理描述商品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重量等。第三,从后果看,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应当不损害商标持有人和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人的利益。

对合理使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不少,“薰衣草”商标侵权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本案中,商标所有人甲持有“薰衣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纸手帕和纸质餐桌用纸等。湖南乙公司生产的“薰衣草手帕纸、面巾纸”等产品包装上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了“薰衣草”文字。甲即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薰衣草”文字是为了说明商品的香味类型,供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购买与否。此类标示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描述商品本身特点的标识传递给消费者的区别信息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即使这些标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16

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就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已。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在运动服装商品上。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国内销售。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

17

怎样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状态、客观状态。在主观状态上,侵权行为人应有过错,即该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状态上,该行为人应实施了某一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了某一损害后果的出现,即要求有具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存在。换句话说,某一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上述四个要件。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法律对其认定采取过错推定和损害后果推定的办法,不需要举证证明其过错和损害后果。但是,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不应当仅因为其行为表面上属于《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列举的几种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就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18

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商标法》第52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冒充注册商标”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凡没有有效《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无论是没有申请,还是已经申请尚未核准,还是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擅自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都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第二,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商标标记“?”。

19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根据具体理由不同而有所差别。依据绝对禁止注册条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即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的,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启动无效程序,任何企业或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无效。依据相对禁止条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即依据《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20

注册商标在哪些情况下会被宣告无效?

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三大类:第一,不符合合法性、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绝对禁止注册理由。第二,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这两类即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况:“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三,可能损害在先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在先权利的情况,即

《商标法》第45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况,通常称之为相对禁止注册理由。不符合合法性、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情况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

例如,在先权利人没有注意到商标初审公告,没能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提出异议,导致可能损害自己在先权利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这时,在先权利人就可以启动请求宣告不当注册商标程序,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同样的情况也会出现在商标局初审的过程中,审查员可能会因为一时疏忽,或者由于对某一行业的情况不能完全掌握,使得本来不具备显著性的某一商标通过了初步审定,并最终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情况,商标局有权启动注册不当宣告无效程序,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其他人也可以据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启动注册不当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1

哪些是注册商标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

注册商标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指地渠、合风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情况。如果这些因素发生,导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进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的,构成正当理由。

(2)政府政策限制。由于政府政策的存在,特定的商品的生产销售无法进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政府政策限制一般包括政府禁止特定种类的商品销售禁令、进出口限制、生产经营前置性审批或许可等。在“GNC”商标撤销案中,商标权人就主张,鱼油类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应当经过卫生部的审批才能进行生产销售,由于无法获得审批,所以无法使用商标。

(3)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进行生产经营,因此自然无法正常使用商标。

22

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是否会被撤销?

满足下列条件时,商标会被撤销:

(1)必须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即停止使用行为的状态不间断的持续3年以上,而不能是停止使用行为状态累计3年以上。如果中间有过间断,即中间曾恢复过使用,均应重新开始计算。

(2)关于3年的计算。一般认为,3年的计算应该是自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倒推3年。

(3)关于停止使用的理解。“停止使用”中的“使用”,应当是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4)没有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持有人提出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予撤销。

23

实践中有哪几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使用许可合同的种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商标法》第43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上述三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上有较大差别,在具体使用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另外,不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被许可人在商标确权(包括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商标撤销案件等)和商标侵权案件中,诉讼地位是不同的,这一点我们以后将会谈到。

24

在哪些情况下商标局会对商标异议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1)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2)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3)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4)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25

对驳回复审裁定仍然不服还有后续补救办法吗?

当事人对复审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驳回复审决定有两种结果:一是裁定核准,对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二是维持驳回决定。如果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实践中,驳回复审案件应当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起诉时,应提交起诉状、驳回复审裁定书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26

什么是“优先权”?

一般情况下,注册商标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商标申请日可以要求提前。这就是所谓的优先权。

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申请原则,因此确定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对商标注册影响巨大。

27

我们能随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吗?

对他人在先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制,这种制度会引起“商标抢注”现象,一些人不是为了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某一商标而申请注册,而是利用实践中一些企业商标意识薄弱,抢先注册他们未能及时注册的商标,然后又以高价转让给真正在先使用人,谋取利益。此类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在先使用人的权益。

为了防止和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各国商标法往往都基于诚信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行为。我国《商标法)第32条同样就此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8

怎样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商标侵犯他人肖像权应符合两个条件:(1)商标与他人肖像相同或者近似。所谓“他人”,仅指在世的自然人。所谓“相似”,是指商标反映了该自然人的主要的特征,使公众只要看到就明白其指的是该自然人。(2)商标的注册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29

怎样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姓名权:一是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他人”仅指在世的自然人,已经去世的自然人不享有姓名权;“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译名等。所谓“相同”,是指使用了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或者是译名在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二是商标的注册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混涌是指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该他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损害的可能,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程度,知名程度越高,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就越高。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对于自然人姓名权的保护,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持较为保守的态度。对于使用他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往往不会以“侵犯在先姓名权”驳回,而是直接使用《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理由驳回。

30

怎样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1)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及使用日。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通常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据等证据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标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晚于商标的使用日,则可申请宣告该外观设计无效。(2)商标与外观设计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实践中,如果二者使用于不类似的商品之上,则不能认定侵犯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3)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有关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基本上适用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准。

原标题:《知识产权科普知识》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rzfs/32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