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信息填写及相关证明材料、业绩成果的上传要求
(一)“姓名”栏填写时字符间不留空格,如“张三”不能填成“张三”。
(二)“毕业院校”:该栏只能填写已毕业,并取得证书的学历,毕业时间精确到月份,院校名称尽可能用全称。
(三)“专业技术履职年限”指任现职以来的年限(如曾评转过系列,应将评转前同级职称的任职时间累计计算),填写时一律精确到年月,足年足月。
(四)个人证书:身份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医师(护士)资格证、医师(护士)执业证、进修、继续教育学分、专业技术资格证、聘用证、荣誉证书等须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原件扫描上传;复印件须经审核人签字,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五)其他证明材料:公示情况、基层服务、一线业务工作时间、骨干培养等证明材料请按参考模板拟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六)申报材料保存。申报人员电子材料无论评审通过与否,都将长期保存于申报评审系统(申报本人注销帐号的除外),评审未通过的,下一年度申报时,只需登陆个人申
报帐号,进一步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即可提交再次申报。
二、《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有关要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要求个人承诺、各级各单位审核意见均为手签或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申报本人须在打印出的申报评审表《个人承诺书》上签名;所在科室负责人在《表十二:基层单位意见表》上签字并加盖科室公章;单位人事部门填写《表十一:年度考核情况》,经人事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年度考核情况,要求履现职以来均为合格及以上(近5年须为合格及以上,如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不计入履职年限)。各级审核部门应按系统要求同步完成网上审核意见的上传。
三、申报人评议、审议名册报送要求
申报人审议、评议名册可直接从申报评审系统单位账号一键导出Excel版(具体操作详见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再导入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YPPMS5.0),报送为dbf格式数据,刻录成光盘上报(光盘上注明单位和申报人数,不接受U盘拷贝),也可使用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YPPMS5.0)直接录入填报。
四、其他材料的有关说明
(一)执业证书:申报临床医学类别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有的职称专业、聘任职称的专业、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范围、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相一致才能申报。其中: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学;申报全科医学(中医类)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中医全科;申报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的人员,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中西医结合。
(二)护士执业证: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提交护士执业证。
(三)现有职称资格证书:按照专业名称、资格名称、资格认定时间确认。我省年以后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须提供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职称证书(驻滇部队申报人员年以后须提供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职称证书,非我省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证书,须按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方可申报)。
(四)聘书: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聘书(多个聘书可合并成1个PDF文件上传);聘用时间从实际聘用之日起计算(未取得资格之前的聘任时间不予认可)。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合格证:原则上须提供近5年学分合格证;如果不连续,需由用人单位提交情况说明。
(六)进修学习,医院可以到省内三甲医疗机构进修。
(七)医疗机构规模较小、人员少,无法培养本专业技术骨干的,由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
(八)到基层服务累计满一年证明,须经州(市、县)卫生健康委(局)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对曾在卫生院(所)或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1年的,可视同已完成基层服务的时间。目前因公正在国外学习无法到基层服务的及当年部队转业、机关分流、省外引进等未能及时到基层服务的申报人员,可先评审。评审通过后完成规定服务时间单位方可聘任。
(九)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不再把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评审必备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号)执行。
(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注册帐户时原件扫描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十一)省属机关卫生所、高校卫生室等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参照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评审条件进行申报评审,但取得的资格仅限在相应级别
单位内适用。
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原则上应提供申报前连续3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证明材料,证明单位性质。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评审条件进行申报评审。
(十二)对于专职从事职业病工作的人员,可将参与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量折算为单元(每参与人次职业健康监护折算为1个有效单元;每参与6人次职业病诊断折算为1个有效单元);对于从事健康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履现职期间,须参与完成健康体检工作人次方可晋升高级职称;对于专职从事医疗保健工作的申报人员,按照其从事专业工作量标准的70%申报,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根据其参与医疗保健工作实际,将其参与医疗保健工作量折算为本专业规定相应工作量参加申报评审。
(十三)医院从事感染管理工作的人员,可按其原从事(医、药、护、技)各专业规定的工作量申报原从事专业高级职称(但必须完成相应专业规定工作量);也可参照医技(技术类)医院感染管理专业规定工作量申报,但评审医院感染管理专业。
(十四)在急诊科(医院急诊科中医专业人员)、重症医学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急诊、重症医学工作量标准申报,并允许其申报现从事的急诊、重症专业,对执业范围不作硬性一致要求。院前急救专业人员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十五)医院精神病学专业申报人所管理的出院人数可按照精神病患者住院14天为一个周期来折算出院人数统计。即所管理的患者每住院满14天计算为1个出院人次,具体计算方法:精神病专业出院患者人次数=出院病人数×住院天数/14。同时,对于参与重精筛查工作期间的工作量可按照4小时1个单元计算为门诊工作量。
(十六)在妇幼保健机构工作的非手术为主无病房的临床专业申报人可以参照“非手术为主临床无病房组”工作量标准申报。即申报副主任医师的从事本专业病种诊疗不低于个有效单元,申报主任医师的从事本专业病种诊疗不低于个有效单元。
(十七)申报专业的要求:申报专业须与聘任岗位、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实践能力考试专业一致(按规定选择近似专业考试的除外),还应符合机构执业诊疗科目的批准范围(从事急诊、急救、重症、职业病等专业的申报人除外)。
(十八)不需要提交下乡证明的范围: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药(护、技)的、医院的、未纳入卫生健康行政部医院、学历为博士的医务人员和申报正高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十九)关于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提供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不能全为论文)。学术论文(包括封面、目录、正文三部分内容)、科研项目(封面、审批页、项目资金页、本人排名页等)、技术专利、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须全文扫描上传;手术视频应为申报本人主刀的手术;病案(原始病案)或专题技术报告原则上要求为任期内不同年度的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上述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须经单位审核后,由审核人(经办人)签名,签署审核意见和审核日期,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上传。
(二十)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89号)和《关于印发年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计划的通知》(云人社通〔〕47号)有关规定,申报人年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履职年限,工作量及相关业绩成果材料等计算时间截止评审当月(年12月31日)。
(二十一)关于工作量认定:申报人员临床工作量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医务、病案信息、护理管理等有关部门据实认定出具,并由申报本人在申报系统如实填写。
有关参考模版及附件材料请从申报评审系统首页下载,请按要求填写内容,审核盖章后上传。申报评审系统用户操作手册请登陆系统平台首页下载。
为方便工作联系,请各州(市)、委所属和联系单位职称工作人员加入QQ群“云南卫生高职评审工作群”(以“单位+姓名”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