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以案说法第四章创造性几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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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年7月17日)

5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5.1组合发明

如果发明仅是将现有技术中的已有技术手段进行组合,且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是各技术手段效果的加和,被组合在一起的技术手段之间并不产生协同作用,则发明通常不具备创造性。

在第号复审决定(.4)涉及的案件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以煤为原料同时制备均苯四甲酸和对苯二甲酸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霍林河褐煤为原料经碱氧化反应制备煤酸,然后煤酸异构化制备对苯二甲酸的方法。二者的区别在于,除了氧化和异构化步骤外,权利要求1还包括从煤酸制备均苯四甲酸的步骤。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煤酸制备均苯四甲酸的方法。涉案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联产均苯四甲酸和对苯二甲酸的方法。决定认为,由于由煤酸制备对苯二甲酸的步骤和由煤酸制备均苯四甲酸的步骤之间并无相互作用,权利要求1是对比文件1和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简单叠加,该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效果是分别实施这两个技术方案取得的效果之和,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并未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由于现有技术中存在足够的技术启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所获得的低级苯多羧酸混合物进一步通过亨格尔反应制备得到对苯二甲酸。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5.2选择发明

如果发明是从现有技术已知的宽范围中选出其中的窄范围或者从多种可能性中选出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则在没有证据表明其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所述的选择发明通常不具备创造性。

在第号无效决定(.6)涉及的案件中,权利要求19保护达比加群酯的甲磺酸盐。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9和附件2的区别在于: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9的达比加群酯转化成与无机酸或有机酸生成的药物上使用的生理上可接受的盐,但未具体公开达比加群酯的甲磺酸盐形式,权利要求19属于附件2的选择发明。由于甲磺酸盐是所属领域常用的可药用盐形式,该盐在上市药物中被广泛使用,反证1表明现有技术中公开了可使用甲磺酸等多种酸制备达比加群酯甲磺酸盐等多种盐的可能性。尽管专利权人声称达比加群酯甲磺酸盐相对于其他药用盐形式具有显著效果,但涉案专利说明书中仅验证了由达比加群酯甲磺酸盐的药物组合物的制剂材料改良带来的技术效果,并不能证明将达比加群酯制成甲磺酸盐产生了何种优异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所述的显著效果并未公开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因此,没有证据证明达比加群酯的甲磺酸盐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5.3转用发明

在对转用发明的创造性进行判断时,如果现有技术与发明的技术领域相近,并均采用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基本相同的技术问题,且无需克服由于技术领域的改变而出现的技术障碍,则这种转用通常不具备创造性。

在第号无效决定(.9)涉及的案件中,涉案专利保护一种螺旋桨,包括桨叶及连接件,连接件包括与驱动螺旋桨旋转的传动轴螺纹连接的螺接部,螺旋桨工作时的旋转方向与螺接部的旋紧方向相反,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螺旋桨在工作时自动锁紧,不易松动。证据1公开了一种空调室外机的轴流风扇的连接结构,该轴流风扇与电机输出轴之间通过螺母螺纹连接,风扇的旋转方向与螺母的旋合方向相反,风扇旋转时螺母可自动旋紧。决定认为,该案中,证据1与专利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均相似,只是二者的技术领域不完全相同。但是,证据1与涉案专利均属于螺旋桨公知的具体应用领域,在广义上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现有的飞行器螺旋桨螺母易松动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证据1的技术方案转用于飞行器螺旋桨领域。

发明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现有技术化合物的结构接近但用途不同,如果转用的用途属于所属领域中类似结构的化合物的公知用途,并且转用后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通常不具备创造性。

在第号复审决定(.7)涉及的案件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生物荧光分析的具有通式Ⅰ结构(结构式略)的菁类化合物,说明书记载,利用菁类化合物与生物分子DNA或RNA结合发射荧光,将其用于对生物样品进行分析。对比文件1公开了结构类似的菁类染料化合物,利用菁类化合物对特定波长的光吸收产生的光敏特性,提高二氧化钛的光敏性,从而用作感光材料。决定认为,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菁类染料化合物转用于生物样品的荧光分析,并且对所述化合物进行结构修饰以获得涉案申请所述的菁类染料化合物的技术启示,这需要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知识和能力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根据本案出现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可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应当了解,菁类染料(也称为花青染料)已经广泛应用于核酸染料及核酸的荧光分析,且其中很多具体化合物中具有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合物非常接近的结构,均具有与核酸结合并导致显著的荧光增强的作用。尽管涉案申请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现有技术化合物在具体用途上有所不同,但是基于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菁类染料化合物是因具有与核酸结合并导致显著增强荧光的作用而被普遍应用于生物样品荧光分析的,对比文件1所述感光材料的应用也正是基于菁类染料特定的光吸收和荧光发光性能而实现的。因此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所述化合物进行适当的结构改造,并转用于生物样品的荧光分析,即这种转用不具备创造性。

5.4要素变更的发明

要素变更发明,包括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要素替代的发明和要素缺省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是独立发挥作用的,省略该技术特征后相应的功能或效果也随之消失,则省略技术特征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通常不具备创造性。

在第号无效决定(.9)涉及的案件中,涉案专利保护一种余热利用式烘干机,其热源来自回转窑,烘干机经进风管与回转窑的尾气排放管连接,烘干机经引风管与收尘装置连接,目的是充分利用回转窑余热,且烘干过程中不需使用燃料和电力。证据1公开了一种水泥回转窑窑尾废气处理系统,回转窑尾气自预热预分解设备通过管道进入高温风机,然后进入分流器,分流器设有三个出风口,分别与一台生料磨和二台烘干机连通,从而利用回转窑窑尾废气的余热对生料和原材料进行烘干,然后尾气再由除尘器进行除尘处理,最后由排风机排出。决定认为,证据1中尾气在烘干系统中的流动动力由高温风机和排风机共同提供,同时使用二者或其中任一来提供流动动力,这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的常规选择。预热预分解设备是回转窑尾端常见的附加设备,分流器是证据1为了满足多管路的需要而设置;当不需要上述设备相应功能时,省略上述设备是显而易见的,省略后其相应的功能随之消失。因此涉案专利要素省略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未完待续下期内容:第四章创造性——化学领域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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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第四章创造性——其他因素对判断发明创造性的影响连载

《以案说法》第四章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下)连载

《以案说法》第四章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上)连载

《以案说法》第四章创造性——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连载

《以案说法》第四章创造性——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确定连载

《以案说法》第三章新颖性—新颖性宽限期连载

《以案说法》第三章新颖性—优先权连载

《以案说法》第三章新颖性—化学领域发明的新颖性连载

《以案说法》第三章新颖性—抵触申请连载

《以案说法》第三章新颖性—新颖性判断的常见情形连载

《以案说法》第三章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认定连载

《以案说法》第三章新颖性—新颖性的审查原则连载

《以案说法》第二章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互联网公开连载

《以案说法》第二章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使用公开连载

《以案说法》第二章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出版物公开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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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第二章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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