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正在通过地方立法,为解决医疗纠纷之“痛”开出新“处方”。《大连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公众对条例全面了解,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日前,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本次立法不设章节,共计三十一条,条款更加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和特色性更强。通过加强以医疗质量管理为核心的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建设、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医患双方在诊疗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实现对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本市将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条例以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为立法目的,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的原则,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
条例明确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条例规定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职能责任,设立了行业学会、行业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组织共建共治的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
条例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省有关规定实行记分管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应当作为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医院等级评审、绩效考核、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
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医疗纠纷鼓励走“人民调解”
条例明确,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因其自身的中立性、专业性和公益性,在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推进医疗纠纷多元化解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同时,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措施。因此,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要求司法行政部门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社会知晓度,规定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指导,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条例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申请程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指派人民调解员赶赴纠纷现场,主动引导医患双方申请人民调解。
医疗机构应采取九项措施预防纠纷产生
健全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体系,是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产生,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诱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为此,条例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风险防范、医患沟通、投诉接待等预防机制的建设方面对医疗机构的预防措施作出了规范。条例明确,本市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条例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国家有关医疗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采取九项措施,积极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
(一)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诊疗活动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五)主动公开基本信息、服务流程、诊疗须知、收费标准等信息;
(六)完善医患沟通机制,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七)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设置专门场所,并在其显著位置公布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工作流程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八)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预案,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程序,定期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
(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措施。
列正、负“清单”规定医患双方义务
条例注重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不同法律主体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设定行为边界。条例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种方式,简明清晰地规范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五项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实施五类行为。同时,条例遵循医患双方平等原则,还规定了患者及其近亲属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六个方面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二)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三)篡改、伪造、隐匿、毁灭、丢弃病历资料;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患者及其近亲属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
(二)如实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根据疾病转归情况,配合医疗机构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四)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五)对诊疗行为有异议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
(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配合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禁!条例明确十种扰乱医疗秩序行为
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引导患方理性维权,条例对维护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作出了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二)在医疗机构违规停放尸体;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四)抢夺、毁灭病历资料;
(五)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六)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七)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八)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九)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十)其他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急危重症患者可走“绿色通道”
以患者为中心是条例的一项重要的立法理念,是在立法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条例明确规定,以患者为中心,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暴露出的急危重症患者等特殊群体紧急就医难等社会堵点、痛点问题,条例明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优化就医流程、加强就医指导、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绿色通道,降低对患者正常就诊的不利影响。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保障救治渠道畅通。
条例规定,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防范将禁止或者限医院,防止因医疗纠纷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发生,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和患者就诊安全。开展安全检查的,应当在其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名录,并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救!五种情形不必亲属签字即可抢救患者
为便于法规的理解和执行,条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情形作出了规定。条例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其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