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两办下发了《关于明确平遥县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包片区域职责清单的通知》,该通知不仅对职责分工进行了细致划分,更明确了督导追责机制,对于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重视不够、执行不力,以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行严肃问责。接下来让我们对该通知进行初步解读——
一是进行了区域片区划分。将县建成区创建范围以居委会为区域划分为16个片区,洪善镇为独立一个片区,明确了包片领导、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二是对道路责任区进行了划分。县建成区44条主要街道将继续沿用街长负责制办法来实施管理,包联单位一把手为街长,除此之外的背街小巷归片治理,县级领导包片蹲点进行督导。
特别提到了城管局、环卫局、交警队、园林局、住建委、市场与质监局等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能,城乡结合部(岳壁、中都、襄垣)由联系乡镇县领导包片负责督导。
三是明晰了工作标准。
(一)区域片区标准
1.组织管理。乡镇、居委会(村)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卫、创卫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爱卫(创卫)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建立长效管理制,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镇创建活动,爱卫、创卫档案资料齐全。
2.健康教育。主要街道和小区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定期开展居民健康教育讲座等宣传活动,健康教育资料完善。在显著位置设置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固定标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全民创卫氛围浓厚。
3.环境卫生。居民区(包括小区)环境卫生制度落实,卫生状况良好,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设置规范并能定期保洁和维护。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公共设施设置规范、布局合理、整洁完好,道路硬化平坦,整洁卫生,绿化、美化、亮化到位,车辆停放有序,无乱塔乱建、乱堆乱放、乱扯乱挂、乱贴乱画、乱摆摊点,无非法小广告。居民小区楼道干净整洁,无乱堆杂物,居(村)民旱厕进行了改造。
4.公共场所卫生。集贸(便民)市场环境卫生设施齐全管理规范,功能分区合理,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公共厕所无旱厕且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五小行业”等公共场所硬件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和卫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二)道路责任区标准
1.路面干净整洁,无纸屑、无烟蒂、无瓜果皮、无废弃物、无人畜粪便、无油污、无残冰积雪。垃圾清理及时,无随意倾倒、抛洒现象。
2.容貌秩序规范有序,无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扯乱挂、乱贴乱写、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现象。广告设置符合有关规定,门店广告牌匾一店一牌,规格统一,内容健康,无移动广告牌,无使用高分贝音响促销宣传现象。车辆停放整齐有序,施工围挡措施规范。
3.树坑、花池、草坪、绿篱等绿化带内干净卫生,无纸屑、塑料袋,无倾倒的垃圾、污水、杂物,无攀折、毁坏花木现象。
四是强化组织保障。这也是该通知的一大亮点。
(一)强化督导
为将创卫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委、县政府成立创卫专项督导组,组长由县委、政府督查组组长成美玲担任。督导范围是17个居委会片区和承担创卫工作的相关单位。
一是安排部署情况。主要督导各片区和各单位在创卫工作中是否存在重视不够、无安排、无部署的问题。
二是组织实施情况。主要督导各片区和各单位在创卫工作中是否存在组织不力、行动迟缓,致使创卫工作不能有序开展和顺利实施的问题。
三是执行推进情况。主要督导各片区和各单位在创卫工作中是否存在工作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或拖着不办,从而影响全局工作的问题。
四是落实整改情况。主要督导各片区和各单位在创卫工作中是否存在不能正视问题、整改不积极,导致创卫工作不能按时间进度和标准要求完成的问题。
五是负责问责移交。对创卫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组织不力、行动迟缓的部门和单位提岀批评,必要时报县创卫指挥部通过媒体曝光。对不能按时间进度要求完成创卫工作任务或拖着不办,从而影响全局工作造成恐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报县创卫领导组并建议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组织措施处理。具体方案由督导组制定。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督导(年9月6日至11月30日)
督导各部门、各单位在自查自纠中有没有按照创卫要求自查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落实整改。
第二阶段督导(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督导各部门、各单位对标《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按照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集中人力、物力,逐条逐项全面开展暗访、现场核查和建档资料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督导(年12月21日至年2月28日)
督导各部门、各单位对照创卫指标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第四阶段督导(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督导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各项相关工作,迎接省和国家创卫技术评估验收,建立长效机制,各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严肃问责
为切实落实各项创卫责任,严格防止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重视不够、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现象的发生,县委、县政府成立创卫问责组,组长由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安晓严担任,根据《中共平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平遥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印发平遥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乡镇)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平纪发()3号)规定,对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中,承担创建工作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创建工作正常开展,进行责任追究。